深圳分期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宇(本案申请人)申请你单位(本案第一被申请人)与深圳分期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案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170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李宇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011.22元(3505.61元×2个月);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本裁决对被申请人为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联系电话:0537-2967072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