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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杨柳(本案申请人)申请你单位(本案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169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杨柳与被申请人2025年8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1日至31日的工资5056.06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629.40元(5325.88元×5个月);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2967072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