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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张祥(本案申请人)申请山东思华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案第一被申请人)与你单位(本案第二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工作补贴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1099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裁决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25日至2025年7月25日期间104个休息日(周六)加班工资共计99190元。(计算方式为:以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均应发工资10372.50元为基数,月计薪天数21.75天,日工资476.90元,休息日加班费按日工资的200%计算,每个休息日加班费953.79元,104个休息日合计99194.48元,申请人主张99190元,未超过依法应得数额);2.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备电脑工作补贴共计600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12月7日14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1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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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