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经济开发区鸿喜楼大酒店(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的闫艳红、晁丹丹、吴艳慧(申请人)申请你单位(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1503-1505号)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闫艳红(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1503号)仲裁请求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26年2月工资2500元,3月工资4500元,4月工资4050元,共计11050元。
申请人晁丹丹(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1504号)仲裁请求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26年3月工资3500元,4月工资3500元,3月提成100元,4月提成100元,共计7200元。
申请人吴艳慧(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1505号)仲裁请求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26年2月工资2500元,3月工资4500元,4月工资3600元,共计1060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12月7日10时3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378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