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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郑鸿飞(本案申请人,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1568号)、韩佳诺(本案申请人,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1569号)申请你单位(本案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郑鸿飞仲裁请求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7月工资3400元。
申请人韩佳诺仲裁请求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7月工资400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12月18日9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