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隽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何汪俊(本案申请人)申请你单位(本案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72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何汪俊与被申请人2026年2月18日终止用工关系;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7435.60元;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1200元;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63.96元;五、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298.60元;六、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5060元;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038.40元;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29676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