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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伦利申请你单位及济宁驰通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泰一专用车辆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1402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11月18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1月及2026年8月份工资3658.52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858.52元;四、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差额27186.72元;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25053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11月27日9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1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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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