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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陈仔建申请你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1530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4000元(4000*11);二、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0元(本人月工资每月4000*9);三、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542元(平均工资每月7506*7);四、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0072元(平均工资每月7506*12);五、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8000元(本人月工资每月4000元*12个月);六、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20871.66元、陪人费3000元、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750元、交通费2000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12月30日10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1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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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