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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刘秀秀(本案申请人)申请你单位(本案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165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刘秀秀支付2025年4月7日至30日的工资24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2967072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