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聚合伟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李兵兵(186号)、陈庆延(187号)、马敬硕(189号)、孙丙腾(190号)申请你单位(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186-187、189-190号)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李兵兵(186号)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2024年3月4日至2025年9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1219.8元;3、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垫付的社保费用1559.73元;4、申请人支付防暑降温费1440元;5、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6、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申请人陈庆延(187号)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2023年12月15日至2025年9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2076元;3、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垫付的社保费用1559.73元;4、申请人支付防暑降温费1440元;5、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6、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申请人马敬硕(189号)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2024年3月18日至2025年9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7968元;3、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垫付的社保费用1559.73元;4、申请人支付防暑降温费1440元;5、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6、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申请人孙丙腾(190号)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2024年3月18日至2025年9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9158元;3、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垫付的社保费用1559.73元;4、申请人支付防暑降温费1440元;5、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6、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因与你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4月7日11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