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力桥隧(济宁)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闫志华(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劳动关系、经济赔偿、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46号),申请人闫志华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9月至2025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10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4、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9月至2025年12月工资24239.08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4月3日10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