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力永成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的朱丹丹(申请人)申请你单位(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154号)确认劳动关系、赔偿金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00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2、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9月20日至2025年11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000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4月27日10时45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