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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事业单位管理登记公开信息
发布日期:2026-03-12 15:38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住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

宗旨: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负责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法定代表人:贾鹏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2.6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 30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 41 万元 (开办资金于202210月变更为12.6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法受理并承办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建设工作。

(三)协助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工作。

(四)承担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业务指导服务工作。

(五)负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承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党支部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本单位党务工作由综合科负责组织实施,履行党建相关职责,所需经费从日常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监督本单位运行;

(四)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

(五)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工作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工作;

(五)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的管理工作;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科、调解庭、立案庭、仲裁一庭、仲裁二庭等 5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综合科(挂党群工作科牌子)。承担单位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承担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承担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单位案件审理监督、书记员管理、业务案卷管理、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

(二)调解庭。负责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负责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案前调解、调解与仲裁衔接工作。

(三)立案庭。负责立案审查和报批;负责案件审理分工并提出仲裁庭组成方案;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信息统计和分析;负责办案业务文书送达。

(四)仲裁一庭。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业务指导和政策研究;负责仲裁与司法衔接工作;负责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五)仲裁二庭。负责人事争议案件审理;负责相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五)本单位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520日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三、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人年度检查信息

2025年度,在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党组领导下,我单位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聚焦主责主业、强化协同联动,年度内成功获批5项省级试点,各项工作成效显著、位居全省前列,在全省治理欠薪冬季行动调度推进会、全省裁审衔接会议等会议上作典型发言。仲裁工作坚持源头治理、基层化解、多元联动、数字赋能,深入开展用工合规建设,多项研究成果与经验做法获评省级推广、国家级刊发;持续建强基层调解组织,创新产业链调解联盟,推动争议就近化解、就地解决;全面融入综治体系,建成“一站式”联动处置中心,有效解决劳动者维权难题;深化机构改革与智慧仲裁建设,队伍能力持续提升,办案质效不断规范,多个案卷案例入选省级典型。监察工作聚焦权益保障、狠抓执法办案,畅通诉求渠道、规范执法流程,案件办结率100%,技能竞赛斩获全省佳绩;健全欠薪治理机制,强化多部门联动与线索督办,全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推进“三网融合”试点与监管平台提质,在建项目实现全量实时监管,各项考核指标位居全省前列。同时,深化“仲裁+监察”协同联动,完善信息共享、证据互认、联合处置机制,推动队伍共建、业务融合、前端化解,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我单位没有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2)没有业务职能未履行;(3)没有违法行为被立案审查,没有涉及法律诉讼;(4)没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5)没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行为;(6)没有无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7)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已经公开;(8)无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实有编制数: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