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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刘艳霞、张修娟、张德莹、佟东芹、沈洪君、张修丽、史秋红、解东香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261、262、263、264、265、266、267号、332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刘艳霞: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15600元;支付借款15300元;支付拖欠的11月份应支付工资1000元。张修娟:要求支付拖欠工资3733.4元。张德莹:要求支付拖欠工资5959.75元。佟东芹: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5001元,支付2024年11月工资1000元。沈洪君: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8376元。张修丽: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5267.75元。史秋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7570元。解东香: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8197.5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4月28日15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1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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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