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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张方书(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106号),申请人张方书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12月至2026年1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9月至2025年12月的工资14600元;3、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6447.5元;4、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7560元;5、被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39776元;6、被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1072元;7、被申请人支付防暑降温费1920元;8、被申请人支付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53483.04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4月24日9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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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