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聚运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立军(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100号),申请人张立军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与被申请人山东聚运物流有限公司自2021年6月至2025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山东聚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2025年2月至今的工资55169.8元;3、被申请人山东聚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9250元;4、被申请人山东瑞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第2、3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4月27日14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