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建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高金华(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226号),申请人高金华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003年10月至2025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121617.98元;3、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2月至2021年12月工资差额10340元、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工资差额23143.84元、2024年12月工资差额2144.79元、2025年11月至2025年12月工资差额7480.83元;4、被申请人支付周末加班工资65359.9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3857.61元;5、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8969.01元;6、被申请人支付防暑降温费9840元;7、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6月10日15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一楼)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