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娟:
本委受理的宫淑慧(申请人)申请你作为其与济宁高新区阅享托管服务中心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支付补偿金等争议案件的第三人(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300号)。申请人宫淑慧请求如下:1、裁令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宁高新区阅享托管服务中心的劳动关系。2、裁令被申请人济宁高新区阅享托管服务中心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劳动报酬14737.6元(包括基本工资、课时费、餐补、签约奖金)。3、裁令被申请人济宁高新区阅享托管服务中心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8170.6元。4、裁令被申请人济宁高新区阅享托管服务中心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499元。5、裁令被申请人济宁高新区阅享托管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并协助办理社保转移手续。6、裁令苗壮壮、张秀娟与被申请人济宁高新区阅享托管服务中心对第2-4项申请承担连带责任。
因与你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6月4日9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