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矿安重工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文文申请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103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6个月×7506元=120096元;3、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12个月×3698.76元=44385.12元;4、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150×4个月×4年=2400元;5、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支付申请人带薪年假费3698.76元÷21.75×22天×3倍=11223.82元;6、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支付申请人周六上班加班费:3698.76元÷21.75天×(52天×4年+13天)×2倍=75165.61元;7、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7398.18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4月23日8时4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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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