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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丽、杨梦莹申请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439、440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
张丽:1、确认双方2023年3月24日至2025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的工资61600元。
杨梦莹:1、确认双方2020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工资8400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7月9日14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378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