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旺铺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臧鹏皓申请你单位和济宁旺铺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504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5月至2026年1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521.72元*5个月*2倍=35217.2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作期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差额3521.72元/21.75*5天*2倍*3.5年=5667.14元。被申请人支付防暑降温费300元*16个月=4800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521.72元/21.75*6天*3倍*4年=17487.16元;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9207.8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7月16日10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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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