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兴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胡留祥申请你单位、迪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484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巨野兴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50元/天×12天);交通费496元;住宿费964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3000元(150元/天×20天);停工留薪期工资30072.47元(10024.15元/月×3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169.05元(10024.15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24元(7506元/月×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048元(7506元/月×8个月)。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迪尔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巨野兴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7月14日14时1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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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