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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陈冲申请你单位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山东永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永川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1250号)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参照《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三被申请人山东永川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被申请人山东永川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的最低工资差额部分3172.04元;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被申请人山东永川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597.98元;四、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被申请人山东永川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合计为6815.5元;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被申请人山东永川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向申请人支付防暑降温费合计998.71元;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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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