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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张晨晓、仲浩、夏步友、李瑞祺、石文广、赵静雯、翟亚杰、岳霄霄、侯鹏辉、唐威、李娟、高阔等12人(本案申请人)申请你单位(本案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60号),除申请人仲浩外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申请人1夏步友(案件编号为济劳人仲案字〔2026〕60-2):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以下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第三十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申请人2赵静雯(案件编号为济劳人仲案字〔2026〕60-3):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赵静雯支付2025年10月至12月工资、出差补助、招聘提成等合计12085.62元;二、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7月至12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3李娟(案件编号为济劳人仲案字〔2026〕60-4):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李娟支付2025年11月工资5000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12月工资4193元;三、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10月至12月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4张晨晓(案件编号为济劳人仲案字〔2026〕60-5):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张晨晓支付2025年11月工资5000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12月工资2935元;三、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7月23日至12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5高阔(案件编号为济劳人仲案字〔2026〕60-6):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高阔支付2025年6-10月补助、8-10月提成、10月工资、报销款等合计7875元。
申请人6唐威(案件编号为济劳人仲案字〔2026〕60-7):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唐威支付2025年9月工资3500元、10月工资3500元、11月工资1750元、补助2700元。
申请人7岳霄霄(案件编号为济劳人仲案字〔2026〕60-8):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岳霄霄支付2025年10月补助、11月提成、10-12月工资合计6120.16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报销费用173.87元;三、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6月23日至12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8石文广(案件编号为济劳人仲案字〔2026〕60-9):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石文广支付2025年8-10月补助合计2325.80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10月份工资1105元;三、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8月27日至10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9侯鹏辉(案件编号为济劳人仲案字〔2026〕60-10):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侯鹏辉支付2025年10月补助700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8月至12月提成1509.49元;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10月至12月份工资5438.33元;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报销费用446.19元;五、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7月7日至12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10翟亚杰(案件编号为济劳人仲案字〔2026〕60-11):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翟亚杰支付2025年6月至11月的工资补助等合计13553.80元;二、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7月至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11李瑞祺(案件编号为济劳人仲案字〔2026〕60-12):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李瑞祺支付2025年7月至10月的补助合计2211.89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10月至12月工资1530元;三、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7月12日至12月存在劳动关系;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2967072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