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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宋称(本案申请人)申请你单位(本案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13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第三十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宋称支付劳动报酬3500元。
本裁决对被申请人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72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