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李桂雪:
本委受理你申请山东厚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1352-135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1352张浩:一、被申请人山东厚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浩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的工资7767元。二、被申请人山东厚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浩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24日的工资6361元。三、驳回申请人张浩的其他仲裁请求。
1353李桂雪:被申请人山东厚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桂雪2025年6月4日至2025年7月24日的工资11999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2967378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