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川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的张潇宇(申请人)申请你单位(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546号)确认劳动关系、赔偿金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2月至2026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474.1*3.5个月*2倍=45318.7元。3、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1月至2026年2月工作期间克扣的工资7000元。4、被申请人支付工作期间2024年、2025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差额6474.1/21.75*5 天*2倍*2年=5953.20元。5、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至2025年防暑降温费300元*12个月=3600元。6、被申请人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费6474.1/21.75*6天*2倍*36个月=128589.02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7月6日10时3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