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国潮服装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孟佳怡申请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781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2024年10月1日至2026年4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20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8月27日8时4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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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