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野马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京磊申请你单位与山东祥骏汽车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684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筹备期间待遇,按2019年8月1日红头文件载明的40000元标准,共计40000元;3、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按每月15000元、5个月共75000元,扣除已付55000元(其中第一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自付15000元,第二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3日代付2000元、2020年5月30日代付10000元、2020年6月19日代付10000元),共计人民币20000元;4、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自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4个月),按每月15000元计算,共计人民币60000元;5、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支付半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7500元;6、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如无法补缴,则赔偿申请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7、请求裁决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二、三、四、五、六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8、请求裁决两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8月14日8时4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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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