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永灿金属容器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成伟申请你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205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济宁永灿金属容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吴成伟停工留薪期工资64389元。
二、被申请人济宁永灿金属容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吴成伟住院期间护理费729.1元。
三、被申请人济宁永灿金属容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吴成伟医疗费7041.32元。
四、被申请人济宁永灿金属容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吴成伟住院伙食补助费303.3元。
五、被申请人济宁永灿金属容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吴成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5120.5元。
六、被申请人济宁永灿金属容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吴成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24元。
七、被申请人济宁永灿金属容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吴成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028.8元。
八、被申请人济宁永灿金属容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吴成伟未休年休假工资7894.44元。
九、驳回申请人吴成伟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37-2967378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