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嘉驰商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意优米品牌管理(宁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马改敏(本案申请人)申请宁波嘉驰商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案第一被申请人)、意优米品牌管理(宁波)有限公司(本案第二被申请人)、宁波优逸商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案第三被申请人)、厦门方胜众合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宁任城分公司(本案第四被申请人)、厦门方胜众合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本案第五被申请人)、上海拓耘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本案第六被申请人)、上海拓耘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本案第七被申请人)等7家单位支付工资、赔偿金、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5〕第118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2026年6月22日作出的决定书,内容如下:
本委在审理申请人与七位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于2026年6月22日向本委提出了撤回针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理由为:申请人与第三被申请人和第七被申请人达成和解。
经审查,本委认为,申请人于2026年6月22日提交的撤诉申请合法有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联系电话:0537-2967072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