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南金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申请人卢晓蒙(648号)、刘晓瑞(649号)与上海中南金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648-649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6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卢晓蒙与第二被申请人自2023年7月26日至2025年10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卢晓蒙赔偿金65746.09元。三、驳回申请人卢晓蒙的其他仲裁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6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刘晓瑞与第二被申请人自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10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晓瑞赔偿金122290.42元。三、驳回申请人刘晓瑞的其他仲裁请求。
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416室),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648-649号)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