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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付亚宏申请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818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自2025年6月6日至2026年2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2月5日期间的工资4506.89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35476.15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258.26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9月2日8时4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1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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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