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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18 09:27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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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于你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自行承担工伤职工刘红营的相关工伤待遇。现通知你单位在收到本公告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刘红营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若你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我中心将按有关政策先行支付,同时依法向你公司追偿先行支付的相关费用。

因你单位已不在原注册地址(山东济宁高新区开源路与海川路交汇处向东666米路北)办公,且无法联络相关人员,我中心现依法公告送达《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请自公告起30日内来我中心(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社保大厅C113,联系电话2937520)领取书面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附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pdf  

 

                       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