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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王浩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1269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按2N标准,暂计人民币122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在职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暂计人民币22300元);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四、返还7月份被全额克扣的绩效工资(暂计人民币1500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10月10日10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1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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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