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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娜、张艳红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1316、1317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张娜:1、请求确认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2024年8月1日至2026年8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7341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2000元。张艳红:1、请求确认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2023年6月1日至2026年8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55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500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11月18日15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378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