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闳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登堂(申请人)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支付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63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为: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济宁闳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登堂2024年7月-2026年4月期间工资99344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济宁闳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登堂垫付锅炉配件费用3917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济宁闳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登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0283.5元。四、驳回申请人王登堂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若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416室
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