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铎(山东)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显兵(本案申请人)申请你单位(本案第一被申请人)与山东华中重钢有限公司(本案第二被申请人)、山东富盛重工有限公司(本案第三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1306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申请人于2026年7月20日与第一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954.56元(7X8422.08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24元(4X7506);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048元(8X7506);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5266.24元(3X8422.08);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护理费1333.08元(9X148.12);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费272.97元(9X30.33);8.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85.1元;9.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9039元;10.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工资12842.14元(17X8215.19÷21.75X200%);1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2520元(4X180X3+2X180);1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2860.76元(4X8215.19)。以上金额共计233645.85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11月20日14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6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