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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刘建鑫(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济劳人仲案字〔2026〕第1319号),申请人刘建鑫仲裁请求如下:1.撤销被申请人发送给申请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被申请人支付4月至7月加班费2758元;3.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8月13日至裁决生效之日止工资损失1750元;4.被申请人支付医疗期内8月6日至8月13日1609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6年11月23日15时00分在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104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2967031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30日